财产保全有哪些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比如,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且一旦财产转移,甲的债权将难以实现,此时甲就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一般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担保。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例如,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偿还10万元债务,那么保全的财产价值一般不能超过10万元。 财产保全的期限也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总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但在申请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