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给被害人提供判决书?
我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我想知道法院是否有义务把判决书给我送达一份呢?我不太清楚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拿到判决书,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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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关于是否需要给被害人提供判决书,需要区分不同的法律程序来具体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判决书是有明确要求的。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直接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人民法院是应当将判决书送达给他们的。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诉讼中有着自身的权益诉求,判决书的内容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他们有权知晓判决结果。 而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通常涉及的是原告、被告等角色。人民法院会将判决书送达给案件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如果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那么毫无疑问会收到判决书。 在行政诉讼中,同样的,人民法院会将判决书送达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等。如果被害人在行政诉讼中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了诉讼,那么法院也会依法将判决书送达给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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