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省高院二审终审裁决了,对方还申请再审有何意义?

省高院二审都已经终审裁决了,本来以为事情就这么定下来了,结果对方又申请再审。我实在不理解,终审判决都出来了,对方再申请再审能有什么意义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吗?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对方这么做的意义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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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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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二审终审制是一项重要原则,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当省高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决后,通常意味着案件已经有了最终的定论。然而,法律也设置了再审程序,这主要是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量。 再审,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发现确有错误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虽然二审终审制保障了司法效率,但可能存在个别案件由于新证据的出现、原审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导致原判决结果有失公正。而再审程序就为纠正这些可能的错误提供了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所以,当对方申请再审时,并不一定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可能是他们认为案件存在上述应当再审的情形。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再审条件,会驳回申请;只有符合条件的,才会启动再审程序。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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