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里,对原告有啥具体要求和规定呀?比如什么样的主体能成为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之类的。我最近在关注环保法律方面的事情,就特别想弄清楚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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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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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满足的条件。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必须是致力于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不能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且要有一定时间的公益活动经验,这样才能保证其有能力和资格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当没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这些组织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挺身而出,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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