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条例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 在招标方面,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同时,对邀请招标的情形也做了严格规定,比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情况,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对于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投标过程中,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如果投标人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标无效,还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开标、评标和定标环节也有严格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投诉与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规范,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