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规定有哪些?

我想了解一下民法通则里关于人身权的具体规定。我最近遇到一些涉及人身权的事儿,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界定和保护的,比如我的名誉好像被人侵犯了,不知道民法通则对此有啥说法,想知道民法通则对人身权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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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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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废止,但在民法典施行前其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民法典中也有相关内容的延续)对人身权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首先,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意味着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例如,若有人故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害者可以依据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比如,在商业活动中,有人盗用他人姓名进行虚假宣传,这就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例如,某商家未经明星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产品宣传海报上以获取利益,这就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明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如果有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比如,某人获得了某项荣誉称号,他人或单位不得无故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犯。 其次,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监护制度,这与亲权密切相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监护过程中,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民法通则》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有关于身份权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身份权的保护。 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废止,但民法典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对人身权的保护更加系统和完善,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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