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有什么规定?
我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因为我听说这条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有关,我有点担心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可能会涉及到相关情况,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条的规定,心里能有个底。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或者刚发生不久就被发现了,比如正在偷东西的时候被当场抓住,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可以先把人拘留起来。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就是有被害人或者现场亲眼看到犯罪过程的人指认某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为了进一步调查,也能对其先行拘留。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比如在某人身上或者他住的地方找到了和犯罪相关的物品,像盗窃案中在嫌疑人住处发现了被盗的财物,这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想要自杀、逃跑或者已经处于在逃状态,公安机关为了防止其逃脱法律制裁,有权先行拘留。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如果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制造假的证据或者和其他人串通口供,公安机关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侦查,也能对其进行先行拘留。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当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说出自己真实的姓名和住址,导致身份难以确定时,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先将其拘留。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比如嫌疑人有在多个地方作案、多次实施犯罪或者和他人一起作案的重大嫌疑时,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