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但公司一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我不确定和公司有没有劳动关系。听说有认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三,想知道里面具体规定了啥,好判断我这情况能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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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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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虽然名为“司法解释三”,但它更多聚焦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诸多方面,并非单纯针对劳动关系认定,但其中一些规定对劳动关系认定有着间接影响。 首先,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就意味着,这类特殊人员与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在法律上被明确为劳动关系。从法律原理上讲,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规定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其次,该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表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受损,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清晰地区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比如在主体地位、待遇保障等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往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也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及相关规定,为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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