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传播污秽物品罪是怎样规定的?
我不小心在网上发了一些可能被认为是污秽的物品内容,现在有点担心会触犯法律。想了解下《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对于传播污秽物品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会不会有事,处罚标准又是什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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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并没有“传播污秽物品罪”这一说法,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是指通过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所提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是,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此外,如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就可能触犯《刑法》。《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判断是否“情节严重”,通常会综合考虑传播的数量、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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