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服务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的条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该条例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有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条件的材料。这些条件包括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如果符合条件,经审核后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申请人持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其次,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也有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等材料。同时,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再者,条例对保安员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另外,在保安服务活动中,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可以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等。但同时,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如果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保安服务行业提供了全面的规范和准则,保障了保安服务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