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被告追加被告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追加被告是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虽然《民法典》本身主要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并不直接规定诉讼程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对被告追加被告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什么情况下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呢?当存在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这里所说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通俗来讲,就是和案件有紧密关联,其权利义务与已有的诉讼当事人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他的利益。例如,在合伙债务纠纷中,所有合伙人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未被列为被告的其他合伙人就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其次,被告申请追加被告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被告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追加被告的事实和理由,表明被追加的被告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追加条件,会通知被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追加条件,会裁定驳回申请。被追加的被告享有与其他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比如有权进行答辩、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被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