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原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在我国,数罪并罚原则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体现了限制加重原则,就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来确定最终的刑罚,但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情况,采用吸收原则。即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刑罚被吸收不再执行。比如一个人既犯了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又犯了故意杀人罪应判死刑,那么最终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就是并科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附加刑和主刑一起执行,不同的附加刑也分别执行。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还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有期徒刑、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都要执行。 另外,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情况,《刑法》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而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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