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异议有什么规定?
我遇到一个法律纠纷,法院说有专属管辖,可我觉得不该由这个法院管。我想了解专属管辖异议的规定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况下能提出异议,要走什么流程,相关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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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专属管辖异议则是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件没有专属管辖权而提出的反对意见。 从适用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几类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指的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比如,张三和李四就一套位于A地的房产归属产生纠纷,那么这个案件就只能由A地的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在B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时发生碰撞事故引发的纠纷,就应由B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王五去世后,其子女就位于C地的主要遗产分配产生纠纷,那么C地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提出专属管辖异议,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比如,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起诉的案件不应由受理法院专属管辖,甲公司应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给予了当事人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谨性。总之,专属管辖异议规定旨在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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