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在网络上看到一些作品被随意传播,感觉可能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我想了解最高法对于审理这类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容,比如在判定侵权、赔偿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清楚这其中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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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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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该规定适用于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他人不能未经授权,在网络上让公众随时获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把受保护的内容放到网上供人下载或浏览,就可能构成侵权。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其教唆、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网站明知用户上传的是侵权作品却不处理,或者为侵权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等,就要承担责任。另外,规定还涉及到“通知 - 删除”规则,即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过错的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知”,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络服务平台上的内容是否有审查义务、是否有明显的侵权事实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 五、损害赔偿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总之,该规定对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传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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