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涉案财物有哪些规定?


“两高一部”通常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涉案财物,有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在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这就好比在一个盗窃案中,警方发现了嫌疑人可能用于作案的工具以及偷来的财物,就可以对这些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其次,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这是为了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其损坏、丢失或者被挪用。 再者,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等。也就是说,如果涉案财物是大型设备等不便搬运的物品,相关部门需要按照规定提供清单、照片等资料。 另外,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比如在诈骗案件中,如果能明确哪些财物是被害人的,就应该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