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了和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相关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公安机关在管理涉案财物时要遵循什么规则,比如财物的扣押、保管、处理等方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看看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也想知道整个管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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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而制定的。涉案财物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在扣押方面,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扣押财物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履行审批手续。在实施扣押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关于保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处理涉案财物时,应当经原审批人批准,并制作《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由办案人员和领取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相关依据可参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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