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跟人起了冲突,有人说我这是寻衅滋事,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怎么界定。想知道法律上关于寻衅滋事有哪些解释,什么样的行为算寻衅滋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些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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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解释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属于情节恶劣。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属于情节恶劣。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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