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认定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寻衅滋事认定的最新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殴打”,指的是没有正当理由、出于耍威风等不良动机而打人。“情节恶劣”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等情况。例如,张三在街头无缘无故就对路人李四进行殴打,导致李四受伤,这种行为就可能符合这一情形。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他人会让对方产生恐惧和不安;辱骂、恐吓则会对他人的精神造成伤害。“情节恶劣”通常表现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实施这类行为等。比如,王五长期对赵六进行追逐、辱骂,使得赵六精神恍惚,影响了正常生活,王五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就是以蛮不讲理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则是未经允许破坏或使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一般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例如,孙七在商场强行拿走商家的商品,且不付款,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如商场、车站等,大家都需要一个有序的环境。如果有人故意起哄闹事,导致场所秩序大乱,无法正常运营,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比如,在火车站,周八为了发泄不满,故意煽动人群,引发混乱,就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