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近遇到一些麻烦事,有人老是无端找我麻烦,又是言语威胁,又是时不时动手动脚的,这让我心里特别不安。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这种情况到什么程度就算是寻衅滋事罪,达到立案标准了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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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人肆意去挑衅别人,随意地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又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其立案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说,导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这里的“随意”强调没有特定原因或理由,临时起意就打人。 其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像多次这么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进行此类行为;针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况。如今网络时代,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也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然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比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这么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针对特殊人群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 最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需要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重要程度、人数、起哄闹事时间、受影响范围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严重混乱的程度。 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罚会更重,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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