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有哪些条款规定?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和冻结是常用的措施。查封一般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扣押则是指对动产的扣留,将其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防止当事人转移或处分;冻结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限制其进行交易和支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就表明,公安机关采取这些措施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对查封、扣押和冻结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关于冻结,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存在违法情形,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