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它指的是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应该拿到的各种收入。 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解释规定了几种情形。比如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这些行为都是老板为了不支付工资而常用的手段。 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有相应规定。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