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哪些规定?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在合同一方违约时,用于弥补另一方损失的方式,但它们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情形。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预先约定性,它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预先确定了违约方需要支付的金额。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为非违约方提供一定的保障。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如果不能按时交货,需要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就是预先约定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说明违约金的数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赔偿损失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使受损方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其金额通常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确定。比如,因卖方违约导致买方无法按时使用货物,买方因此遭受了生产停滞等损失,卖方就需要赔偿这些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表明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有一定的限制,即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损失范围。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一般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但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非违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总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体适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