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有哪些?


无偿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像赠与合同就是典型的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则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有相关规定。首先来看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在这类特定的赠与合同里,赠与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违约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导致不能履行赠与,赠与人通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再看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只是一般的失误,保管人可以不用赔偿。 还有委托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无偿委托合同里,受托人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受损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法律一般规定无偿合同中的义务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无偿合同中义务人并未从合同中获得利益,如果要求其承担与有偿合同一样的严格责任,不太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