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场合辱骂他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哪条?
我在商场和人起了冲突,对方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我,我想了解下这种公开场合辱骂他人的行为,到底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哪条规定,我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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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场合辱骂他人是一种不文明且可能违反法律的行为。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辱骂他人指的是用粗野或恶意的语言侮辱、谩骂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公然”,强调的是在公开场合,使得不特定多数人能够听到或看到这种侮辱行为。在公开场合辱骂他人就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 比如,在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一个人用难听的话语辱骂另一个人,周围有很多人能听到看到,这就符合“公然”的条件。而且,该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当被他人在公开场合辱骂时,名誉很可能会受到损害。所以,公开场合辱骂他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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