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强制性调查措施是怎样的?


公益诉讼强制性调查措施是指在公益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相关证据等目的,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力的调查手段。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公益诉讼强制性调查措施提供了支撑。在公益诉讼里,当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案件需要调查时,相关主体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比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中,这些措施尤为重要。 常见的公益诉讼强制性调查措施包括:第一,证据保全。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这就好比在一个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如果现场的污染物可能会因为自然因素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就可以及时进行证据保全,把相关的污染物样本等封存起来,以便后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有明确体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由其诉讼代理人持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例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消费者组织可能无法自行获取某些企业的内部销售数据等证据,此时就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让法院授权其代理人去相关企业进行调查。 第三,对拒绝配合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公益诉讼能够正常开展。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这些强制性调查措施的实施也有严格的程序和限制。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比如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证据存在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风险,并且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