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属于什么法院的管辖范围?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由基层法院审理。 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此类案件一般也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以及具体法律规定来确定。通常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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