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贪污或滥用职责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我是一名审计行业的从业者,最近听说有同行因为贪污和滥用职责被处理了。我想了解下,如果审计人员出现贪污或者滥用职责的情况,在法律上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这对我今后的工作也有警示作用。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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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贪污或滥用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审计行业的公信力,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下从贪污和滥用职责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审计人员贪污行为的处罚。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审计人员通常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于贪污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其次,审计人员滥用职责的处罚。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除了刑事处罚外,审计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有贪污、滥用职责等行为的,可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总之,审计人员贪污或滥用职责不仅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审计工作的公正性,也将让自己面临刑事和行政的双重处罚。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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