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该如何处罚?


在探讨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如何处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基本犯、加重犯、既遂和未遂的概念。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则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由于具有某种加重情节,刑法对其规定了更重法定刑的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对于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的处罚,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和处理方式。 一种常见的观点是“既遂吸收未遂”。这种观点认为,基本犯既遂的情况下,加重犯未遂的情节被基本犯既遂所吸收,按照基本犯既遂的法定刑来处罚。例如,在抢劫罪中,基本的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但加重情节如抢劫致人重伤未遂,此时可能只按照普通抢劫罪的既遂来量刑,不单独考虑加重犯未遂的情况。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基本犯既遂已经满足了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加重犯未遂的影响相对较小。 另一种观点是“择一重处断”。当基本犯既遂和加重犯未遂并存时,比较基本犯既遂的法定刑和加重犯未遂的法定刑,选择较重的法定刑来适用。如果加重犯未遂的处罚比基本犯既遂更重,就按照加重犯未遂来量刑,但可以根据未遂的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在诈骗罪中,普通诈骗达到既遂,但数额特别巨大的加重情节未遂,如果加重犯未遂对应的法定刑更重,就可能按照加重犯未遂来处理。这一做法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为“择一重处断”提供了法律基础。 还有一种观点是“分别量刑后并罚”。即对基本犯既遂和加重犯未遂分别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不过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应用相对较少,因为基本犯和加重犯往往是基于同一犯罪行为,与典型的数罪有所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决定采用哪种处罚方式。同时,法官也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所以,对于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的处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