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又犯罪是否要处罚?


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肯定要受到处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服刑期间又犯罪,指的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所谓的“先减后并”原则。 具体来说,“先减后并”就是先计算出前罪还没有执行完的刑罚,然后将这个剩余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一定的规则合并起来,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5年后又犯了盗窃罪。这时,先计算抢劫罪还剩下5年的刑期未执行。假如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需要把这剩余的5年和新判的3年,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而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之所以对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这样的处罚方式,是因为他们在服刑期间本应认真改造,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大。通过“先减后并”的处罚原则,可以更严厉地制裁这类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所以,服刑期间又犯罪不仅要受到处罚,而且处罚往往会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