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应如何处罚?


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在我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虽然此条未直接涉及民族歧视侮辱内容刊载的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体系内相关情况也会依据治安秩序维护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多种形式。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如果违反此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总之,无论是在出版物还是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体现了我国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坚定决心,以及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法治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