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怎样处罚?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最近厂里出了安全事故,但领导为了不担责打算不报事故情况。我想了解下,按照我国刑法,像这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会怎么处罚呢?我有点担心后续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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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该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该条文指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才构成此罪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法律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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