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该如何定罪处罚?


在探讨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处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它和共同故意犯罪不同,共同故意犯罪是大家商量好一起去干坏事,而共同过失犯罪是大家都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等原因,不小心造成了不好的后果。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就明确了共同过失犯罪不能像共同故意犯罪那样当作一个整体来定罪处罚,而是要对每个有过失的人分别根据他们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以央视大火案为例,这场大火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案件中,涉及到多个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人员存在过失行为。这些人员因为各自的疏忽大意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最终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对于这些有过失的人员,司法机关并不是把他们当作一个共同犯罪的团体来处理,而是依据每个人具体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别的定罪和处罚。 比如,有的人员可能因为违规操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了火灾隐患的出现;而有的人员可能在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对于这些不同的行为,司法机关会根据《刑法》中关于相关罪名的规定,如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结合每个人的具体情节来确定罪名和量刑。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央视大火案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个有过失人员的行为对火灾发生和发展的作用大小、他们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那些在火灾发生中起到主要作用、主观过错较大的人员,可能会以更重的罪名和更严厉的刑罚进行处罚;而对于那些作用相对较小、过错相对较轻的人员,则会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 从央视大火案我们可以看出,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每个有过失的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也能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谨慎、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避免因为过失行为导致严重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