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怎么处罚,司法所所长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处罚,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判定。首先,我们要明白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当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会撤销之前的缓刑或者假释,然后将前罪和新罪所判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简单来讲,就是把几个罪的刑期综合起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一个最终要执行的刑期。接下来谈谈司法所所长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司法所所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要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不按照规定进行走访、谈话等;二是要有损害后果发生,且这种损害后果与所长的失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不会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总之,对于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处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而司法所所长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