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该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交易行为的具体情况、违法所得的数额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对于那些确实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以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发现自己或他人可能涉及此类犯罪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