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青岛医疗事故导致流产该怎么赔偿?

我在青岛就医时遭遇医疗事故导致流产了,心里特别难受。现在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医院该怎么对我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哪些,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确定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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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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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青岛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流产的情况时,赔偿问题是患者及其家属极为关注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赔偿情况。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青岛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流产,需要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该事件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一般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赔偿项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此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5. 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因流产导致身体残疾的,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6.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在青岛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流产的赔偿,要依据具体的鉴定结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来确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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