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在青岛,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法律概念。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时获得的一种补救和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获得的重要赔偿项目。 关于赔偿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山东省内(包括青岛)的赔偿标准。例如,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除了上述两项补助金,工伤职工还可能获得其他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总之,青岛工伤解除合同的赔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都有所不同。建议工伤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准确确定自己应享有的赔偿权益。在与单位协商赔偿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律援助部门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