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委托人的资格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司法鉴定委托人,就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主体。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是常见的司法鉴定委托人。办案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这些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一些专门性问题,如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等)、物证类鉴定(如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声像资料鉴定等,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现场提取的血迹、毛发等物证,可能会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这里公安机关就是司法鉴定委托人。 其次,除了办案机关外,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委托司法鉴定,但需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进行申请并预交费用。比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鉴定。不过,这种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异议,法院也会综合审查判断其证明力。 此外,对于司法鉴定委托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因为委托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委托人需要能够理解委托鉴定的目的、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委托,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委托权利。例如未成年人作为委托人时,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委托人主要包括办案机关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并且需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不同类型的委托人在委托司法鉴定时,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