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否只能二选一?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保证金这一块。不太清楚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能不能同时存在,还是说只能选其中一个来交。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这两种保证金在合同里的设置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要求二选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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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非只能二选一,它们可以同时存在于合同之中。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预留的一笔钱,如果工程有质量问题,就用这笔钱来维修。而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虽然这里说的是定金,但原理类似,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约定各类保证金条款。对于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两者同时设置。在实际的商业活动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为了保障各自的权益,会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程度,同时约定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例如在大型的工程项目中,发包人既希望通过履约保证金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等完成工程,又希望通过质量保证金保证工程在一定期限内的质量。所以,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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