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抚养费都有哪些相关问题?


孩子抚养费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首先,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其次,抚养费的范围。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然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另外,抚养费的变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同时,如果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也可以请求变更或减少抚养费,但具体条件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最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等。 相关概念: 抚养费:用于保障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需求的费用。 月总收入:通常指父母一方每月稳定获得的全部收入。 特殊情况:例如子女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当地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等影响抚养费数额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