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同时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在探讨强奸同时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否可以数罪并罚这个问题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就是说妇女是不愿意发生性行为的,而犯罪人通过暴力等方式强迫其就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包括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侮辱妇女”主要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既实施了强奸行为,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时,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数罪并罚的。因为强奸行为和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它们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指导案例也支持,当行为人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了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且这些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牵连等关系时,应当数罪并罚。例如,犯罪人先对妇女进行强制猥亵侮辱,之后又产生强奸的故意并实施了强奸行为,这两个行为相互独立,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是强奸行为的手段行为或者伴随行为,且两者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可能会被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以强奸罪一罪论处。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判断。 总之,强奸同时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情况是否数罪并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判断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