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会怎样?
我遇到一个事儿,有两个行政机关一起对我作出了一个行政行为,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该怎么保障,也不知道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我想了解下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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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时,这涉及到行政法中的共同行政行为概念。共同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这和单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有所不同的。 在责任承担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意味着,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时,这些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比如说,工商局和质监局联合对一家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企业如果不服这个处罚去法院起诉,工商局和质监局就会作为共同被告出庭。 在复议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对于其他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的确定要按照具体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这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面对共同行政行为时,有合理的救济途径。 另外,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共同行政行为也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个行政机关都要在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作出的行政行为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共同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那么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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