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件事,好像有两个行政机关都能管。我不太清楚在这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到底该由哪个机关来处理,会不会出现互相推诿或者争抢的情况,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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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这涉及到行政法中管辖权的分配问题。管辖权通俗来讲,就是各个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力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多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时的处理原则,即谁先立案谁就负责处理该案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多个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保证行政事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同时,如果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就为管辖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途径。例如,甲区和乙区的市场监管部门都认为对某起违规经营案件有管辖权,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比如市市场监管部门来指定到底由哪个区的部门来处理。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行政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行政机关的管理更加有序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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