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我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两个行政机关都说自己有管辖权,可它们又都不肯负责处理我的事情,一直互相推诿。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时候,到底该怎么解决,我的问题该由谁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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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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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来解决这类问题的。首先,我们要理解行政管辖权,它指的是各个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上的分工和权限范围。就好比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明确各自能管什么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就像是一场比赛,谁先“起跑”立案,谁就获得了处理这个事情的“优先权”。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的过程就是这些行政机关坐下来,好好沟通,看看这个事情到底更适合由谁来处理。这是一种比较温和、高效的解决方式,通过相互交流,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比如两个不同区的行政机关有管辖权争议,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可能就是市一级的行政机关,这时就需要由市一级行政机关来决定到底由哪个机关来处理。另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就是说,不用经过前面的协商环节,上一级行政机关直接做出指定。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保障行政事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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