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政行为的被告是谁?
我遇到了一个和行政行为有关的事情。有两个行政机关一起做出了一个行政行为,这个行为对我产生了不利影响,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知道在这种共同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该把哪个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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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共同行政行为指的是两个或更多行政机关联合起来,一起作出的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共同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会涉及到确定被告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也就是说,只要是参与作出这个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都要作为被告一起被起诉。 这一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共同行政行为是多个行政机关共同意志的体现,它们共同对该行为负责。将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能够确保责任的准确承担,也有利于法院全面、客观地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例如,甲、乙两个行政机关联合发布了一个责令某企业停产停业的决定,该企业如果认为这个决定不合法,就可以把甲、乙两个行政机关都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做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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