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会怎样?
我之前遇到了一个行政案件,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就申请了复议,现在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会有哪些法律后果,比如在后续的权利义务、责任认定方面会有什么变化,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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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复议的案件中,当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时,会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影响。首先,我们要明白“改变原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结果、依据或者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的更改。比如,原行政机关对某个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将罚款金额改为5万元,这就是对原行政行为结果的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就不再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而是复议机关。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新的行政决定,所以应该对这个新决定负责。 在举证责任方面,复议机关需要对自己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复议机关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它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如果复议机关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来说,虽然原行政行为被改变了,但当事人如果认为复议机关的改变仍然不合理,依然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赔偿方面,如果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要求复议机关或者原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由谁承担以及承担的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总的来说,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在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当事人权利救济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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