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量刑有哪些从轻情节?


在我国法律中,强奸罪量刑存在一些从轻情节。 首先是特殊主体方面。如果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例如17岁的甲实施了强奸行为,在量刑时就会考虑其未成年这一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过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同样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考虑到他们自身身体上的障碍对生活和认知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次是犯罪形态方面。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乙为实施强奸准备了工具,但还未着手实施就被发现,这种就属于预备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例如丙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就可免除处罚;若造成了一定损害,就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像丁已经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就是未遂犯。 最后是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例如戊实施强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过程,就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概念: 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人。 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分子。 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