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私了后强奸不成立,赔偿款需要还吗?
之前有人说强奸了我,然后我们私了他给了我赔偿款。可后来经过调查强奸不成立,现在对方要求我把赔偿款还给他。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把赔偿款还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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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赔偿款是否需要归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强奸不成立”的具体含义。如果是一开始被认定为强奸,但后续经过调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强奸这一犯罪事实,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生过强奸行为。那么之前基于“强奸”这一前提达成的私了赔偿协议,其基础就不存在了。从法律原理上讲,这种赔偿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赔偿款的一方可能就需要将赔偿款返还给支付方。 然而,如果虽然最终强奸罪名不成立,但实际上在事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为,比如存在肢体冲突、言语威胁等情况,给受侵害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或身体上的损害。那么即便强奸罪名不成立,基于这些实际发生的损害事实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可能依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此时,接受赔偿款的一方可能无需返还赔偿款。因为这种赔偿可以看作是对实际损害的一种补偿,并非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 所以,当面临这种情况时,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定赔偿款是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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