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内退人员再就业,与新单位形成的是否应属劳务关系?

我是一名内退人员,现在又找了新工作。我不太清楚我和新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关系到我的很多权益,比如保险、休假啥的。所以想问问,内退人员再就业和新单位形成的是不是劳务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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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退再就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内退人员再就业与新单位形成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务关系,这是一个在实践和法律层面都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内退的概念。内退,即内部退养,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让一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保留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再看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劳动者享有诸如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一系列法定权益。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对于内退人员再就业与新单位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上,内退人员再就业与新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是因为内退人员虽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他们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新单位与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这种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其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混淆和争议。有些新单位可能会将与内退人员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以规避一些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退人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内退人员再就业与新单位形成的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内退人员有权要求新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待遇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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