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起诉被驳回,再次起诉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我之前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在六个月内我又起诉了,结果被驳回。现在我想再次起诉离婚,但是不知道这个再次起诉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时间算,还是从第二次被驳回的时间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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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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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起诉被驳回,再次起诉的起算点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频繁地提起离婚诉讼,给双方当事人和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修复感情的时间。 那么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起诉被驳回的情况,再次起诉的起算点应以第二次起诉被驳回的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这是因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被驳回,实际上第二次起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所以,不能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时间来计算再次起诉的六个月期限。只有当第二次起诉被驳回的裁定书生效后,才意味着新的起诉期限开始起算。 例如,甲起诉与乙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甲在三个月后又起诉离婚,法院以不符合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那么甲再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期限,就从第二次起诉被驳回的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法律文书,准确确定裁定书的生效时间,以便在符合期限规定时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在这期间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严重行为,当事人可以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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