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存在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地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有多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首先,从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来看。地产企业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这一阶段要注意及时关注法院的裁定结果,因为这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开端。 其次,管理人的指定至关重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等重要工作。《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所以,要关注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履职情况,因为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债权申报是关键环节。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要及时、准确地申报自己的债权,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可能会面临债权无法得到确认的风险。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但房屋尚未交付,需要明确自己的债权性质和金额。 另外,债务人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也不容忽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在这个过程中,要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最后,债权人会议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依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要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